《民法典》详解 – 第六百七十二条:贷款人有权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

      第六百七十二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 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 者其他资料。
      条文要义
      贷款人是借款合同的出借人,对于借款人使用借款的安全享有重大 利益,因此,借款人负有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贷款人享有 检查、监督的权利。贷款人在借贷关系存续期间,对借款人使用借款的 情况,按照约定可以进行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发现涉及借款安 全的问题,可以要求借款人予以纠正,或者采取必要措施。由于借款人 负有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因而应当接受贷款人的 检查和监督,并且负有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或 者其他资料的义务。违反这些义务,贷款人也有权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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