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七十三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 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条文要义
借款人与贷款人订立借款合同并取得借款所有权,应当按照合同约 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保障借款的安全,防止出现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 形。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就是违约行为,应当承 担违约责任,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以保障自己的资金安全,防止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损害自己的债权实现。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757.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