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 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 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 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 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条文要义
借款合同通常是有偿合同,其借款利息就是对借款的报偿。因此, 借款人应当按期支付借款利息,保障贷款人出借贷款的利益回报。
确定借款利息期限的办法是:
1.当事人约定。在借款合同中有借款利息支付期限约定的,借款人 应当按照约定,按期支付利息。
2.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当依照民法典第510条规定进行补充协商,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支付利息期间支付利息。
3.补充协议仍然不能确定的,确定利息支付期限的方法是:借款期 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1年以上的,应当 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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