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追偿权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 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 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条文要义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对债务人产生追偿权。该追偿权是请求 权,追偿权人即保证人成为债务人的新债权人,债务人对保证人负有债务,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对债务人即被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条件,即追偿权产生的条 件是:(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 使债务人对债权人免责;(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取得追偿权,就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享有债权人的权利, 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 权利。但是,保证人在行使债权时,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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