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六十四条:保理人向债务人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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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百六十四条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 通知的,应当表明保理人身份并附有必要凭证。
条文要义
      在保理合同中,保理人接受了应收账款债权人转让的应收账款,并 支付了提供融资服务的对价之后,就取得了应收账款债权,就成为应收 账款债权的实际债权人,因而有权利请求应收账款债务人对其清偿债 务,自己受领应收账款债务人清偿给付。保理人对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 应收账款债权,应当遵守的规则是:
      1.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说明对其行使债权;
      2.表明自己是保理人的身份,说明自己取得保理人的事实依据;
      3.在通知中,须负有转让应收账款债权以及自己取得保理人身份的 必要凭证。这是因为,保理合同的当事人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和保理人, 并不包括应收账款债务人,保理人依据保理合同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 债权,须让应收账款债务人明确保理人的身份、地位以及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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