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六十五条 应收账款债务人接到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 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 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的,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
条文要义
应收账款债权人订立保理合同,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人后, 保理人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出应收账款转让的通知,就完成了应收账款 转让的行为,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债权人的地位。应收账款债务人收到 应收账款转让通知后,该通知对应收账款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即保理 人成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权人,应收账款债务人负有对保理人履行应 收账款债务的义务。如果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无正当理由协商变更 或者终止基础交易合同,对保理人产生不利影响,由于应收账款债权人 将债权转让给保理人后,已经无权对已经转让的应收账款进行变更或者 终止,因此,对保理人不发生效力,保理人仍然按照保理合同的约定行 使保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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