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七百七十八条:定作人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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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 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 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 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条文要义
      当承揽人为完成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时,定作人有予以协助的义 务。协助义务的内容是:(1)根据承揽的工作性质,双方约定由定作 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提供原材料;(2)约定 由定作人提供设计图纸或者技术要求、技术资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 定的期限提供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和技术资料;(3)约定由定作人提 供样品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所需的样品;(4)约定由定作人 提供工作场所的,定作人应当提供工作场所;(5)约定由定作人提供 承揽人完成工作所需要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的,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 的约定予以提供。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的权利 是:(1)催告: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催告以通知 的方式进行,该合理期限就是宽限期;(2)顺延:可以按照定作人迟 延履行协助义务的时间,顺延履行期限;(3)定作人超过宽限期而仍 不履行:承揽人享有解除权,可以解除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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