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三十条:承运人通知和收货人及时提货

      第八百三十条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 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 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条文要义
      货运合同履行中,货物运输到达运送地点后,承运人和收货人都负 有相应的义务:(1)承运人的通知义务: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 及时通知收货人,通知的内容是货到、提货地点及提供时间,提示收货 人按期提货。(2)收货人按期提货义务:收货人没有参与订立货运合 同的活动,但其享受接收货物的权利,应当承担按期提货的义务。收货 人提货后,货运合同消灭。收货人逾期提货,即为违反按期提货义务, 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逾期提货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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