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四十九条:技术成果人身权

      第八百四十九条 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 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条文要义
      技术成果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技术成果的完成人所享有的 人身权,其实就是完成人与技术成果之间的身份关系,表明该技术成果 完成人的身份,其基本性质属于身份权。
      技术成果人身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其身份权的内容是:
      1.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这 是确认技术成果与技术成果完成人之间身份关系的证明。
      2.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指对技术 成果单独作出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不包括仅提供资金、设 备、材料、试验条件的人员,进行组织管理的人员,协助绘制图纸、整 理资料、翻译文献的人员。技术成果文件,是指专利申请书、科学技术 奖励申报书、科技成果登记等确认技术成果完成者身份和授予荣誉的证 和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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