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八百九十九条: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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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 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 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条文要义
      保管合同无论是否约定期限,无论是否已经到期,寄存人都可以随 时领取寄存物,保管人有返还义务。保管人返还保管物的时间为保管合 同终止之时。
      变更合同的保管期限,由当事人约定,按照约定的期限确定。如果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在保管期限之内,除非有特别理由,保管人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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