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条 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 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条文要义
对于物的孳息,原则上由所有权人取得。在保管合同中,保管物的 孳息主要是自然孳息,应当适用这一规则,由保管物的所有权人即寄存 人取得。因此,无论是在保管期限届满后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时 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一并归还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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