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一十四条:储存期限不明提取仓储物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246
文章
0
粉丝
民法典详解评论236阅读模式
      第九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对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 时请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是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条文要义
      当事人对仓储合同的储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处理的方法是:
      1.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
      2.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
      3.不论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还是保管人要求存货 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都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以便妥善处理提取仓储物的准备工作。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00.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4000.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