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一十三条:仓储物变质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2275
文章
0
粉丝
民法典详解评论199阅读模式
      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 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 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 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条文要义
      在仓储物仓储期间,保管人如果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 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处理的规则是:
      1.应当及时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其仓储物作出必要的处置。
      2.如果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 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使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了解情况,便于处理。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3999.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3999.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