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一十二条:保管人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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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百一十二条 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 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条文要义
     仓储物在仓储期间有可能发生变质或者其他损坏。遇有这样的情 形,保管人负有通知义务,应当将上述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 有人,由他们对仓储物进行妥善处理,以避免损失扩大。存货人或者仓 单持有人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处理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处理不及时或者不处理,造成损失的,由自己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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