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一十六条: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逾期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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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百一十六条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 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条文要义
      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按时提货的规则是:
      1.保管人应当对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进行催告。
      2.确定宽限期,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限其在宽限期内提 货。
      3.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不提货的,保管人可以对该仓储物予以提 存,其后果由仓单持有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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