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 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条文要义
共同委托是相对于单独委托而言的。单独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一人的 委托。共同委托是指受托人为两人以上的委托。可见,单独委托和共同 委托是依受托人的数量所作的划分。委托人为二人以上,受托人是一人 的,不是共同委托,而是单独委托。
共同委托的数个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委托人的委托事务。共同委 托中的一个或者数个受托人违反了受托人的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 的,委托人可以向所有受托人或其中任何一个委托人要求赔偿,受托人 相互之间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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