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 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 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 得的利益。
条文要义
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可任意终止 合同。这是因为委托基于信任关系而产生主观任意性。如果当事人在信 念上对对方的信任有所动摇时,就应不问有无确凿的理由,均允许其随 时终止合同。
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属于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 的,该方当事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则是: (1)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给对方造成的直 接损失,由于是无偿委托合同,因而只对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损失承担 责任,其他原因均不为赔偿责任的根据;(2)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即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理由是,既然是有偿委托,就应当承担行使任意解除权所造成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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