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三十六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 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 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条文要义
在委托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憾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负担的义务是:
1.及时通知义务:将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情 形,及时通知委托人,便于委托人尽快选择新的受托人,作出善后处 理。
2.采取必要措施义务:如果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 人或者清算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必要措施。必要措施包括消 极的保存行为和积极的对委托事务的处理,例如保存好委托事务有关的 单证和资料,保管好委托事务的财产,以便交付给委托人。采取措施的 期间是,自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之时起,至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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