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九百三十六条: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采取必要措施

      第九百三十六条 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 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终止 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条文要义
      在委托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因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 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的,受托人的继承人、遗憾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人应当负担的义务是:
      1.及时通知义务:将委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情 形,及时通知委托人,便于委托人尽快选择新的受托人,作出善后处 理。
      2.采取必要措施义务:如果因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在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受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法定代理 人或者清算人应当依照诚实信用原则,采取必要措施。必要措施包括消 极的保存行为和积极的对委托事务的处理,例如保存好委托事务有关的 单证和资料,保管好委托事务的财产,以便交付给委托人。采取措施的 期间是,自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之时起,至委托人作出善后处理之前。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4027.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4027.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 :razz: :sad: :evil: :!: :smile: :oops: :grin: :eek: :shock: :???: :cool: :lol: :mad: :twisted: :roll: :wink: :idea: :arrow: :neutral: :cry: :mrgreen: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