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五十六条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 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
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条文要义
行纪人的介入权,也叫行纪人的自约权,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 有市场定价的证券或其他商品时,除委托人有反对的意思表示外,行纪 人自己可以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的权利。如委托人委托行纪人以一定价 格出卖某物,行纪人直接以自己名义按此价格买下。行纪人此时所行使 的就是介入权。行纪人行使介入权的要件又称介入要件,包括积极要件 和消极要件。积极要件是指所受委托的物品须为有市场定价的有价证券 或其他商品。消极要件包括:(1)委托人未作出反对行纪人介入的意 思表示;(2)行纪人尚未对委托事务作出处理;(3)行纪合同有效存 在。
介入权行使的后果,使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产生了买卖合同,民法 关于买卖的规定均可适用。行纪人行使介入权之后仍有报酬请求权,委 托人应按合同约定付给行纪人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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