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 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 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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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 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简言之,将构成人格的不同人格 利益要素用权利的方法予以法律保护的这些民事权利就是人格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88.html
本条对人格权没有从内涵的角度作定义,而是以列举的方式及确定 外延的方式作了界定,即人格权是包含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 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权利的民事权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88.html
一般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 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产生和规定具体人格权,并对具体 人格权不能保护的其他人格利益进行保护的抽象人格权。一般人格权的 核心内容是人格尊严(而不是人身自由),具体内容是基于人格尊严而 产生的其他人格利益。通常认为,一般人格权有创造功能(创造新的人 格权)、解释功能(解释具体人格权的内容)和补充功能(保护具体人 格权不能保护的人格利益),其中最重要的功能是补充功能,即对于在 具体的人格权之外、基于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利益都予以保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88.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0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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