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案例:杨某乙、杨某丙诉杨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 近亲属祭奠权应受法律保护

fasuixing
fasuixing
管理员
13918
文章
0
粉丝
民事评论1阅读模式

杨某乙、杨某丙诉杨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 近亲属祭奠权应受法律保护

案例信息

2023-07-2-011-001 / 民事 / 一般人格权纠纷 /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2021.06.23 /(2021)渝 0152 民初 3487 号 / 一审

关键词

民事;一般人格权;祭奠利益;公序良俗

裁判要旨

逝者去世后,治丧亲属未尽报丧通知义务致使其他近亲属未能参加葬礼悼念祭奠,未将其他近亲属名字按当地风俗篆刻在墓碑上,违背公序良俗,构成侵犯其他近亲属祭奠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具体金额可根据与逝者亲密关系、侵权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恶劣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等综合确定。

案例详情

基本案情

杨某乙、杨某丙诉称:杨某甲、成某系夫妻关系,该二人生育有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三个子女。杨某甲于 1927 年 11 月出生,于 2018 年 1 月去世。成某于 1931 年 3 月出生,于 2020 年 1 月去世。杨某乙、杨某丙常年在安徽省滁州市生活,杨某在重庆市潼南区生活。自 1993 年起,杨某甲、成某随杨某乙、杨某丙生活,自 2017 年 11 月起,随杨某生活。2018 年 1 月,杨某甲去世。在料理杨某甲丧事的过程中,杨某乙、杨某丙、杨某存在纠纷。2020 年 1 月,成某去世,杨某未通知杨某乙、杨某丙。2020 年 3 月,杨某乙、杨某丙返回潼南,发现成某已经去世。由此,双方矛盾加剧。杨某甲、成某系合葬,墓碑由杨某敬立,碑文上有杨某及其家庭成员姓名,无杨某乙、杨某丙及相应家庭成员姓名。杨某乙、杨某丙认为,杨某拒绝、阻挠同胞姐姐为母亲尽孝,有损家风民俗,给杨某乙、杨某丙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痛苦。故请求判令:一、杨某向杨某乙、杨某丙书面赔礼道歉;二、杨某重立父母墓碑,碑文应经杨某乙、杨某丙二人同意或人民法院审定;三、杨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30000 元;四、杨某支付因本案诉讼所产生的法律服务费 10000 元。
杨某辩称:其父母于 2017 年 10 月由杨某乙、杨某丙从安徽滁州送至潼南,由杨某负责赡养,之后父母先后去世,应由杨某乙、杨某丙向杨某道一声谢谢,而不应由杨某赔礼道歉。杨某乙、杨某丙并没有任何理由,向一个为老人养老送终的人索要精神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杨某甲、成某系夫妻关系,该二人生育有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三个子女。杨某甲于 1927 年 11 月 11 日出生,于 2018 年 1 月 4 日去世。成某于 1931 年 3 月 14 日出生,于 2020 年 1 月 11 日去世。
杨某乙、杨某丙常年在安徽省某市生活,杨某在重庆市某区生活。自 1993 年起,杨某甲、成某随杨某乙、杨某丙生活,自 2017 年 11 月起,随杨某生活。2018 年 1 月 4 日,杨某甲去世。在料理杨某甲丧事的过程中,杨某乙、杨某丙、杨某存在纠纷。2020 年 1 月 11 日,成某去世,杨某未通知杨某乙、杨某丙。2020 年 3 月 21 日,杨某乙、杨某丙返回重庆,发现成某已经去世。由此,双方矛盾加剧。
杨某甲、成某系合葬,墓碑由杨某敬立,碑文上有杨某及其家庭成员姓名,无杨某乙、杨某丙及相应家庭成员姓名。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作出(2021)渝 0152 民初 3487 号民事判决:一、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乙、杨某丙就报丧、碑文事宜书面赔礼道歉;二、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为父母重立墓碑,碑文应当符合本地风俗习惯;三、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乙、杨某丙每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 元;四、驳回杨某乙、杨某丙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老人过世,奉告远方的亲朋系传统丧葬习俗。杨某应当及时向其胞姐报丧,既是传统的丧葬习俗,也是树立良好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具体要求。杨某关于双方存在家庭矛盾的辩称意见,均无法免除其报丧义务。料理丧事,送别老人,系子女孝道的应尽之责。杨某乙、杨某丙未能参与丧事,实是人生憾事,难以补救,应当归咎于杨某一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杨某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酌情向每人赔偿 3000 元。关于墓碑碑文的问题,碑文中仅有杨某家庭成员的姓名,杨某并未征求杨某乙、杨某丙具体意愿,碑文并不符合本地的丧葬习俗。杨某乙、杨某丙现请求重立墓碑、另撰碑文,应予准许。关于墓碑由谁主导重立的问题。三人系两位老人共同的后人,原则上墓碑应由三人共同敬立。碍于三人存在纠纷,暂难调和,加之杨某乙、杨某丙远嫁外地,杨某长期在潼南,为便于化解纠纷,由杨某负责重立墓碑为宜,由杨某乙、杨某丙提供具体名单。立碑开销可由杨某先行垫付,再由三方分摊。关于杨某乙、杨某丙主张的法律服务费,无相应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0 条(本案适用的是 2017 年 10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 10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990 条(本案适用的是 2010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2 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688.html

一审: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2021)渝 0152 民初 3487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6 月 23 日)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688.html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688.html
weinxin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法律咨询
 
  • 声明:本站是非经营性网站,网站资源部分收集整理于互联网,其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果有侵犯您权利的资源,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撤销相应资源。
  • 转载请务必保留本文链接:https://www.fasuixing.com/16688.html
匿名

发表评论

匿名网友
确定

拖动滑块以完成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