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拼装车、报废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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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严格禁止拼装车上路,严格禁止已经报废的机动车继续使 用,同时,也严格禁止对拼装车和报废车进行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 转让。这些都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20.html

本条规定,凡是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 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这是绝对责任,不可以适用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20.html

拼装车是没有汽车生产资质的人非法用汽车零部件拼装而成的机动 车。报废车,是“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而不是已经报废的机动 车,其含义是,凡是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无论是否已经经过报废 程序,都在规范之列。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 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时,所有的转让 人和受让人都承担连带责任。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与拼装车、 报废车相似,造成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时,可以参照适用本条规定确定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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