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 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 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 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 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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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劫或者抢夺他人的机动车,是侵害他人财产的违法犯罪行 为,在占有该机动车行驶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盗窃人、抢 劫人或者抢夺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 人承担侵权责任。在盗窃、抢劫或者抢夺他人机动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 事故致人损害的,也应当适用本条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21.html

本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与《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的内容相比, 增加了“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 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的含义是,盗窃人、 抢劫人、抢夺人将非法占有的他人机动车交给使用人使用,形成非法占 有人与使用人并非同一人的情形,其中既包括交给他人使用,也包括将 非法占有的机动车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使用。在这种情形下发生交 通事故致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盗窃人、抢劫人、抢夺 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非法占有人不能因已经将机动车转让 而不承担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21.html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情形,是 指盗窃、抢劫、抢夺的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找不到侵权 责任主体时,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并且实际垫付了抢救费用。 如果找到了侵权责任主体,保险人有权向其进行追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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