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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损害责任是指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而言,与性有关的行为才可以构成性骚扰行为,比如性挑逗、性贿赂、性要挟、性强迫都会构成性骚扰,其形式不限于暴力强迫,更多的是非暴力性的,如身体接触、出示色情文学图像、网上性骚扰、电话性骚扰。①2005 年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40 条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民法典》人格权编第1010 条对性骚扰行为作了明确规定,该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因性骚扰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即为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7.html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9.一般人格权纠纷”项下增加一类第四级案由“1.平等就业权纠纷”;在第九部分“侵权责任纠纷”的“348.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之后增加一个第三级案由“348 之一、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7.html
“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由的设立,为性骚扰受害人寻求司法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也为做好相关司法统计工作,加强相关人格权益司法保护提供了重要基础。依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性骚扰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这一内容虽然在人格权编中作了规定,但有关侵权责任承担规则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编的
规定,同时基于案由体系的稳定性考虑,此次案由修正仍将其放在侵权责任纠纷项下。在实务中,性骚扰行为的认定和证明是实践中的难点。“违背他人意愿”是性骚扰行为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本质体现。在性骚扰行为中,人格尊严、人格自由、隐私权、身体权等都可能受到损害。此类纠纷要直接适用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这一案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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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7.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 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 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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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7.html
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 1010 条及其他相关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7.html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由于“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为单独增加的案由,为不影响案由整体排序,故列为“348之一”,作为与“教育机构责任纠纷”并列的第三级案由。2020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变更为“372.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性骚扰会侵害他人的人格尊严,《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设在侵权责任纠纷下,对性骚扰损害责任
的案件应适用本案由,而不适用人格权纠纷的案由。《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规定了机关、企业、学校等负有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的义务。对于上述主体违反相应义务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纠纷,也要适用本案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