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1.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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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 侵权责任纠纷评论221阅读模式

 

[释义]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8.html

教育机构责任是指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使在其中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心智不成熟、自身识别能力有限,在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生活、学习期间,脱离监护人的监管,参加体育活动或教学活动时容易受到人身损害。因此,教育机构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教育和管理职责。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8.html

《民法典》第1199条至第1201条基本沿用了《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分别规定了不同情形下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推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只有教育机构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不承担侵权责任。(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的侵权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在举证责任上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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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8.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 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 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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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8.html

处理教育机构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1199~1201条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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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教育机构责任针对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受害人的情形,如果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则不能适用本案由,而只能作为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案由。如果是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也不能适
用本案由,但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了同为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的纠纷,因为后者已经属于教育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的情形,对于此类纠纷就可以直接适用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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