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9.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1)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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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其中,网络用户即网民,是指使用互联网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而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一个概括性表述,法律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没有明确的定义,既包括提供接人、缓存、信息储存空间、搜索以及链接等服务类型的技术服务提供
者,也包括主动向网络用户提供内容的内容服务提供者,还包括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30.html

网络侵权行为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具有侵权行为的隐蔽性、损害后果的广泛性、行为主体的多样性等特点。因此,对网络侵权行为不能适用普通侵权责任的规则。《侵权责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网络侵权责任作出了特别规定,《民法典》顺应时代发展变化,在此基础上从法律层面重申了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细化了“通知-
删除”规则的具体内容,对网络侵权责任的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具体表现为:在第1195 条增加规定“通知-删除”程序中权利人通知所包含的必要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的及时转送义务以及权利人错误通知的侵权责任,该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1196 条增加规定网络用户的反通知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恢复程序。这些都是针对网络侵权责任的特殊规定。第1197 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30.html

根据《民法典》第1194~1197 条的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责任类型可以分为单独侵权责任和连带侵权责任。其中,单独侵权责任是指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时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连带侵权责任包括:(1)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
户承担连带责任(2)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网络服务提供者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过错,主观上对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有放任或默许的心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30.html

网络侵权侵害的权益类型多样,包括财产权、人格权和知识产权等。《民法典》在总则编明确了对虚拟财产的保护。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它具有一定的可支配性和排他性,具有经济价值。2020 年《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改时,在本案由项下增加“(1)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将利用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的行为单列出来,体现了这种侵权行为的典型性和特殊性,也是顺应时代发展需要、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和做好相关司法统计工作服务司法决策奠定重要基础。至于其他有关利用网络侵害其他民事权益的纠纷,仍适用第三级案由“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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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30.html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4 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8 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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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30.html

处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1194~1197 条,《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侵权责任构成、责任方式等适用《民法典》其他部分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网络侵权侵害的权益类型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实践中,注意对第四级案由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的特别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网络侵权责任纠纷”项下新增“(1)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在确定案由时,涉及利用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的,应明确适用第四级案由“网络侵害虚拟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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