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主要涉及船舶、运输、海洋开发利用或相关领域内的民商事纠纷,具有专业性强、涉外因素多和程序性规范特殊的特点。为了切实保障《海商法》的实施,履行我国加入的相关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义务,解决海事审判实践中遇到的程序性问题,我国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了《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为了
使海事诉讼程序更具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又于2003年1月6日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系适用于海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是对《民事诉讼法》的补充而非替代。《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民事诉讼法》无法适用于
海事诉讼的部分作出了补充性规定,建立了符合海事诉讼实践的特殊规则,其中就包括本第二级案由“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案件”项下的7个第三级案由,即“申请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海事支付令”“申请海事强制令”“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属于本部分案由的案件,通常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而不是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启动,且多不得上诉,具有适用特殊程序案件的鲜明特点,故列入第一级案由即“非讼程序案件案由”之中。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53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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