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3.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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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是指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申请人民法院作出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目前,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律依据只有《民法典》第 997 条的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必须满足如下条件:(1)行为人正在实施或
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益的违法行为。例如,行为人在网上发布了他人的裸照或者私密信息,如果不及时制止,可能使受害人的名誉、隐私进一步遭受重大损害。又如,对于即将拍卖的涉及权利人隐私的信札、手稿等,如果不及时制止,可能会侵害权利人的隐私等。这里的“人格权益”不仅包括具体人格权,还包括个人信息等权益。(2)不
及时制止将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这种损害一般是不可逆的,事后的恢复已经不可能或者极为困难,难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充分弥补。如果能够用金钱进行充分弥补的,则不属于“难以弥补”的范畴,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程序获得救济。(3)民事主体必须提出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人格权侵害禁令一旦发出,涉及对被
申请人行为自由的限制,为避免过分损害被申请人的权利,应当有足够证据证明,有关侵权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较大。(4)必须符合具体的程序要求。人格权侵害禁令作为《民法典》的一项新制度,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就有关程序进行调研,适时出台专门司法解释。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61.html

调研中,民法学界、民事诉讼法学界对程序设计争议较大。我们初步意见认为,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目的并非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以及认定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而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为人格权提供一种更高效、更快捷的救济途径。如果将诉讼程序的相关规则引人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赋予被申请人各种程序性权利,将会直
接导致人格权禁令程序的效率低下、手续烦琐,无法在短时间内做出人格权禁令裁定,这不仅与《民法典》设立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初衷相悖,也模糊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程序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诉讼的界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61.html

按照这种设计思路,为及时有效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需要做好人格权侵害禁令与诉前行为保全以及诉讼程序的程序衔接。对于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且容易认定的侵害人格权益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及时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对于侵害人格权益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进一步认定的,不宜通过人格权侵害禁令程
序审查,而应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或者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等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自《民法典》施行以来,不少基层法院已经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调研发现,这些案件基本上均为侵权行为非常明显的案件,比如:有的被申请人到处张贴宣传材料损害他人名誉,有的被申请人在互联网平台多次发布设计申请人隐私及诋毁申请人名
誉的内容,有的被申请人跟踪、尾随申请人,等等。结合审判实践,我们对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相关程序进行初步探析,以期为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涉人脸识别以及其他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提供参考,具体办理程序以将来发布的司法解释为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61.html

1.关于管辖。目前,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的管辖无法参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管辖,因为法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管辖有明确规定,即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外的其他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在法律、司法解释尚未专门规定前,稳妥起见,宜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
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
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针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侵权的具体应用场景,该类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本上能够实现便于申请人及时提出申请的需要。关于级别管辖,倾向认为宜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61.html

2.关于网络侵权中的被申请人。《民法典》第 1194 条至第1197条规定了网络侵权的责任承担。对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害他人人格权益行为,被侵权人依照《民法典》第1195 条的规定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对
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在人格权侵害案件中,我们认为,应当充分发挥《民法典》中关于“通知一删除规则”的制度价值,鼓励申请人先行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申请人将网络服务提供者一并列为被申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关于这个问题,地方法院可以先行
探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61.html

3.关于申请材料。为规范申请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2)证明违法行为存在的材料;(3)不及时制止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的侵害申请人人格权的行为将使申请人的权益受到难以弥补损害的具体说明;(4)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4.关于审判组织。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一般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查。至于在特殊情况下,是否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可在实践中先行探索。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61.html

5.关于询问。由于人格权侵害禁令一旦发出将会限制被申请人的一定行为自由,为实现平衡保护,人民法院在审查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时,一般应当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61.html

6.关于文书形式。人格权侵害禁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61.html

7.关于审查时限。由于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需要对申请人及时予以保护,因此,审查时限不可能太长,具体时限有待充分调研后科学设定。从当前的禁令实践看,各地法院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一般都是参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相关时限,即:在受理申请后的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必须在 24 小时内作出。这个时限对于简单的人格
权侵害禁令案件而言,尚具有操作可能,但对于一些类型较新、情形复杂的案件而言,在上述期限内完成审查,难度较大。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61.html

8.关于裁定的有效期。对此争议较大。目前,从司法实践看,各地法院一般参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设置了6个月的有效期,具有一定可行性。在司法解释出台前,基层法院可以继续参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在实践中探索。即:有效期不超过 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禁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
或者延长。

9.关于复议程序。复议程序可以参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复议程序。即:申请人对驳回申请不服或者被申请人对人格权侵害禁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执行。经复议审查认为不符合作出禁令条件的,裁定撤销人格权侵害禁令;经复议审查认为符合作出禁令条件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关于证明标准、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认定、是否提供担保等内容,目前争议较大,尚需进一步研究论证。

此外,人格权侵害禁令能否在诉讼中申请也存在一定争议。从《民法典》的起草过程看,2018年9月发布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第780 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当时的草案将人格权侵害禁令明确为诉前禁令,但是后面的草案删除了“在起诉前”的表述。从这个方面看,似乎人格权侵害禁令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但是如果在诉讼中申请禁令,是否会对诉讼行为保全造成冲击,也有待进一步研究。

 

[管辖]

在法律、司法解释尚未专门规定前,稳妥起见,宜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侵权行为地”,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
住所地;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针对使用人脸识别技术侵权的具体应用场景,该类案件由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本上能够实现便于申请人及时提出申请的需要。关于级别管辖,倾向认为宜由基层
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997 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适用本案由时需要注意:对于申请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适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由。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对于其他侵害或者可能侵害人格权益情形的,适用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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