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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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是指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仲裁法》第 17 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人民法院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后作出确认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仲裁协议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2)仲裁协议的内容;(3)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当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请书、仲裁协议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提交的文件仍然不符合规定的,裁定不予受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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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60.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
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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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60.html

处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仲裁法》第16条至第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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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60.html

本案由系第三级案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并非诉讼,而是非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于问题的规定》改变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解释》)关于管辖的规定。《仲裁法解释》第12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
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
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该条规定对申请确认国内和涉外仲裁协议,区分了不同的联结点确定管辖法院,同时对于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作出了由海事法院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不再区分国内案件和涉外案件,规定了统一的
确定管辖权的标准,采取了《仲裁法解释》第12条关于确定涉外仲裁协议效力和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标准,规定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法院管辖。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需要注意几点:第一,当事人
协议选择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应当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仅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不能作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人民法院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的规定,确定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适用的法律时,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如果仲裁机构所在地
的法律或者仲裁地的法律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第二,特定情形下的报核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2条规定,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向本辖区所
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拟同意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报核。待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办理非涉外涉港澳台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经审查拟认定仲裁协议无效,应当向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报核;待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依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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