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
案例信息:2022-18-2-444-001、民事、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19.09.18、(2019)最高法民特 1 号、其他
关键词:民事、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仲裁条款成立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8.html
裁判要旨:
- 当事人以仲裁条款未成立为由请求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予以审查。
- 仲裁条款独立存在,其成立、效力与合同其他条款相互独立、可分。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已就仲裁条款磋商并达成仲裁合意的,合同成立与否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成立与效力。
案例详情:
» 基本案情: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8.html
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旅公司,曾用名中国旅游集团公司、中国港中旅集团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香港中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旅公司)系中旅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于香港;运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裕公司)系香港中旅公司全资子公司,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新劲公司为运裕公司全资子公司,亦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8.html
2016 年 3 月 24 日,中旅公司批复同意运裕公司挂牌转让新劲公司 100% 股权。2017 年 3 月 29 日,运裕公司通过北交所公开挂牌转让所持新劲公司全部股权。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苑城公司)作为意向受让方,与运裕公司就案涉产权交易合同事宜开展磋商。
2017 年 5 月 9 日,港中旅酒店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张欣,向中苑城公司上级集团风控法务张瑞瑞发送电子邮件,附件为北交所标准文本《产权交易合同》及《债权清偿协议》。《产权交易合同》第十六条争议解决约定适用内地法律,协商不成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债权清偿协议》第十二条亦约定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2017 年 5 月 10 日,张瑞瑞回复邮件,对两份合同文本提出修改意见,将争议解决机构均变更为深圳国际仲裁院。
2017 年 5 月 11 日 13 时 42 分,张欣向张瑞瑞等人回邮,发送修订后合同草签版,仲裁机构沿用对方修改的深圳国际仲裁院。同日 18 时 39 分,张瑞瑞回邮发送已盖章的合同草签版扫描件,仲裁条款内容与前述版本一致。中苑城公司盖章后将文本送达运裕公司。
2017 年 5 月 17 日,双方继续沟通合同拟签署版本,仲裁条款仍未变更。
2017 年 10 月 27 日,运裕公司发函取消案涉股权交易。2018 年 4 月 4 日,中苑城公司依据合同草签版仲裁条款,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仲裁开庭前,运裕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申请确认案涉仲裁协议不存在。因案件具有重大法律适用意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由该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提审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9 月 18 日作出(2019)最高法民特 1 号民事裁定,驳回运裕有限公司的申请。
» 裁判理由: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8.html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运裕公司在对方申请仲裁后,以仲裁条款未成立为由请求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虽不同于直接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但仲裁协议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均属于纠纷解决方式的先决问题,归入广义仲裁协议效力异议范畴,应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立案审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8.html
本案涉外仲裁协议适用法律经各方一致选定为内地法律。依据《仲裁法》及司法解释规定,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无效乃至合同未成立,均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判断仲裁条款是否成立,以双方是否达成仲裁合意为标准,适用合同法要约、承诺规则。
案涉磋商过程中,双方先约定北京仲裁委员会,后经磋商一致变更为深圳国际仲裁院;运裕公司发送载有新仲裁条款的合同草签版构成要约,中苑城公司盖章确认并送达构成承诺,仲裁条款已于承诺到达时合法成立。此后双方仅就合同其他事项沟通,未再变更仲裁合意。即便案涉主合同最终未完成签署、形式上未成立,依据仲裁条款独立性规则,亦不影响已成立仲裁条款的效力。运裕公司未举证仲裁条款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双方争议应由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解决,其申请应予驳回。
» 关联索引: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8.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 16 条、第 19 条、第 20 条第 1 款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6948.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手机微信同号:13020009005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会见、取保候审、司法协查、异地律师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