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诉某保险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 —— 职业类别赔付限制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尽到提示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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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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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杨某系死者李某丙配偶,李某甲、李某乙为二人子女。案涉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李某丙,配套四份保险条款,总保费 70 元,总保额 121500 元。合同特别约定:投保职业限定 1-4 类,出险时职业为 5-6 类的,身故、伤残仅赔付基础保额 1%,赔付标准以事故发生时实际职业为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96.html
保险公司提交线上投保页面截图、操作演示记录,流程为进入投保页填写信息后,弹窗提示勾选同意投保须知、产品条款、特别约定,可手动点开查阅对应文本;投保须知、特别约定文字载明 1-4 类职业全额赔付,5-6 类职业仅赔付 1% 保额,但投保页面全程未展示完整职业类别划分明细。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96.html
2020 年 11 月 13 日,李某丙在建材堆放场地作业,维修钢架管设备扭动管材击中李某丙致重伤,住院 20 天,医疗费合计 92493.08 元,后因外伤抢救无效临床死亡。保险公司出具调查报告,主张李某丙从事钢骨结构施工属于五类职业;原告不予认可,主张死者仅为工地杂工,并非专业钢结构施工人员。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96.html
裁判理由
- 保险公司仅凭死者在钢管作业现场受伤,直接认定其为五类钢骨结构工人,事实依据不足,无法确定出险职业属于 5-6 类高危范畴。
- 职业赔付比例限制条款属于预先拟定、重复使用、未与投保人协商的格式条款,实质压缩保险人赔付责任范围,保险公司负有更高标准的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仅在投保须知、特别约定中写明不同职业赔付比例差异,但未同步公示完整职业分类清单,亦无证据证明投保时主动询问李某丙具体工作内容、告知职业等级对理赔金额的重大影响,不足以证明已对该限赔条款作出有效提示。普通投保人无法仅凭简短文字预判自身职业归类及理赔折损后果,该职业限赔条款不构成案涉保险合同有效内容,保险公司主张仅赔付 1% 保额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 附加意外医疗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原告未自行支付医疗开支,依据费用补偿规则,医疗费保险金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96.html
一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02 民初 13405 号民事判决(2021 年 8 月 23 日)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17096.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