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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是指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作出裁决前,为了保证仲裁裁决顺利执行,由申请人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并通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全措施。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目的是防止被申请人或有关人员对当事人请求仲裁的标的物及与本案相关的财产实施隐匿、转移、挥霍和毁损,保证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和仲裁裁决得以实现,维护仲裁裁决的威严及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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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68.htm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对于涉外仲裁机构的财产保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2 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至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经仲裁机构提交人民法院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42 条的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7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审查,裁定是否进行保全。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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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68.html
处理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仲裁法》第28 条,《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第272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第10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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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68.html
本案由为第三级案由。根据《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仲裁机构在仲裁过程中对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只能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仲裁机构无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仲裁程序的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
仲裁程序中财产保全的条件:一是申请人、被申请人系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二是因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能,比如一方当事人出于恶意擅自将争议的标的物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毁损、浪费、藏匿、出卖、挥霍、转移,使生效裁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或者存在客观上的原因,比如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等,导致物品丧失了其使用价值,即使裁决一方当事人享有所有权,也失去了实际意义,故通过采取保全措施,将上述物品变卖后保存其价款,供生效裁决执行,达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目的。三是请求保全财产应为被申请人的财产或者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产。四是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和有关证明材料。五是被申
请人住所地或者保全财产所在地在法院辖区,并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六是按时交纳申请费并提供可靠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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