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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的证据保全是指在仲裁程序开始以后,仲裁机构调查、收集、审核证据之前,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为保证仲裁案件能够公正合理地进行,人民法院根据仲裁机构转交的当事人申请,对证据材料及时保护、固定,以保存证据证明力的保全措施。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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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67.html
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分为两种:一是国内仲裁机构的证据保全;二是涉外仲裁机构的证据保全。根据《仲裁法》第 46 条的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67.html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 条规定在国内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根据《仲裁法》第68 条的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
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规定在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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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67.html
处理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仲裁法》第 46 条、第 68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条、第10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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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仲裁案件中证据保全必须符合条件,当事人方可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并由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仲裁中证据保全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一是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在仲裁庭调查收集证据之前,有些证据如不及时进行提取保存,就会失去或不复存在。例如,证人年老或者病重,随时有死亡的可能性;
作为证据的物品属于季节性商品,不宜进行保存,有腐烂、变质、消灭的可能性,从而丧失其证明力。在这种情况下,应提前制作证人证言笔录或者录音;对物证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并处理掉作为证据的物品。再如,证人将要出国留学、定居等,长期不能回国或者不可能再到中国来,以后再去收集、调取证据十分困难或者有可能无法取
得,拖延仲裁案件的审结,对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极为不利。所以,在证据以后难以再取得的情况下,就需要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将证据的证明力合法保存下来。二是当事人通过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程序中的证据保全的申请。仲裁机构没有裁定证据保全的权力,也没有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强制手段,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没有申请证据保全的情况下,对于可能灭失或者将来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以主动依职权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而在仲裁中,在证据处于将要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主动向仲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仲裁机构不能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也没有义务通知有关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时,必须向受理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由仲裁机构将当事人的证据保全申请转交有关的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本规定并未增设仲裁程序中的行为保全,主要因为《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并未明确,待《仲裁法》修改后,适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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