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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或者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或责令停止侵害邻接权行为的措施。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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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77.html
诉前责令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向有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一种特定类型的著作权,因此在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管辖方面,原则上适用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案件的相关规定。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
院案件管辖的规定》,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其所在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一审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上述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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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77.html
处理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100 条、《著作权法》第56 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 26 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当软件著作权人发现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妨碍其实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的行为,如果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保全措施。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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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77.html
计算机软件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类非常重要而又特殊的作品,并由《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予以特别规定。修正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新增了“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这个第三级案由。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修正之前,相关案件的案由一般被确定为“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根据修正后的《民事案件案
由规定》,相关案件的案由应当确定为“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同时,要注意区分本案由与“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案由,前者属于非诉程序案件案由,后者属于一般诉讼程序案件案由,在选择适用案由时应当避免产生混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诉前临时措施案件,立案部门在进行登记后应当及时移交负责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部门,由专业审判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裁定,并由审判人员协调负责实施保全措施的部门及时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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