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有关行政法规以及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起诉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措施。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82.html
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措施的案件。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是一种诉前临时措施。根据申请提出和裁定采取措施的时间段不同,有诉前临时措施和诉中临时措施之分。诉前临时措施案件是在正式启动诉讼程序之前的一类特殊的非诉程序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人的申请在单方程序中作出裁定。在裁定采取有关措施之后,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起诉从而正式启动诉讼程序,有关临时措施裁定的效力可以继续维持;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的,有关临时措施裁定的效力即解除。诉前临时措施与诉讼中的临时措施有所不同,诉讼中(包括起诉的同时)申请临时措施的,属于已经起诉的案件中采取有关救济措施,有关程序属于诉讼案件本身的程序,不需要单独立案。一般来说,诉讼临时措施主要包括行为保全、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三种,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是行为保全中的一种特定类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82.html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单独列为第二级案由,并在项下设立了“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6个第三级案由。实践中,在确定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案由时,需要注意“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与“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等诉讼程序案件案由的关系,避免出现案由适用混淆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3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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