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零九条:先予执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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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91.html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91.html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91.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先予执行制度适用情形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91.html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一方生活或生产 的急需,在作出判决之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 事人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特定物,或者停止实施某些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法 律制度。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91.html

先予执行是相对于根据生效判决所进行的强制执行而言的。 通常情况 下,债务人的给付义务应当由判决加以确定,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予以 强制执行。 但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受理再到判决,从作出判决到 强制执行,都是需要时间的,如本法第 152 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 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 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 164 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 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183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 个月内审结。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 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在这段 时间里,个别原告可能因为经济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活 动。 为了使这部分当事人在诉讼期间能够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或使其生产经 营活动不至于陷入完全停顿的状态,有必要规定先予执行制度,于正式判决 前让被告先行给付一定数额的款项或者财物,解决他们的燃眉之急。 由于先 予执行是在作出正式判决之前采取的临时救济措施,如果执行内容与日后判 决不一致,将给执行回转造成困难,也会给被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因此,民事诉讼法对能够适用先予执行的案件以及适用条件都作了较为严格的限 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69条对此也进一步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 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 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 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91.html

先予执行制度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独创,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行为保全 制度的部分内容。 从确立以来的实践情况来看,先予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 运行良好,与财产保全制度一起共同构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临时救济 体系。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91.html

根据本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 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91.html

1.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91.html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的案件,通常情形下的支付对象是老人、妇 女、儿童等弱势群体,追索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一般是他们的基本生活 保障。 追索抚恤金的案件,一般是指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 因公牺牲或伤残的,依法应当对牺牲者的家属或者伤残者本人发给抚恤金而 未发的案件。 追索医疗费用的案件,不能一概而论,只有遇到不先予执行会 使正在进行的医疗措施难以继续,严重影响申请人生命、健康的情况时,才能 先予执行。 如果医疗救治虽正在进行,但是申请人有能力支付费用的,也就 无须先予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91.html

2. 追索劳动报酬的

劳动报酬是当事人应得的劳动收入,一般关系到劳动者及其家属的生 活,对于这类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先予执行。 根据劳动合 同法第 30 条第 1 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 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是指在诉讼中,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责 任,使另一方当事人的生产或生活发生严重困难,不及时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生产、生活就难以维持下去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70 条对此进行了细化,包括:(1)需要立即停 止侵害、排除妨碍的;(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3)追索恢复生产、经营 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4)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5)不 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在这些情况下,人民 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准予先予执行的,应当以书面裁定的形式作出。 根据本法第111 条规定,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 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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