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一十条:先予执行条件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 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9.html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9.html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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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对先予执行的担保和对被 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赔偿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9.html

一、关于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9.html

本条对适用先予执行的条件作出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9.html

1. 当事人之间的诉是给付之诉。 诉可以分为确认之诉、变更之诉和给付 之诉。 适用先予执行的案件一般来说是给付之诉,因为具有执行性是给付之 诉的一个特点,只有具有可以执行内容的案件才能先予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9.html

2.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 指该案件的事实十分清楚,当事人之间的是非责任显而易见。 例如,一位老年人无劳动收入也无其他经济来源,该老年人有两个成年子女,这一老年人 起诉两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赡养费,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非常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在诉讼请求的限度内,裁定被 告预先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9.html

3. 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不先予执行 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主要指两种情况:一是申请人是 依靠被告履行义务而维持正常生活的,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如果不裁定 先予执行,原告将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二是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须依靠 被告提供一定的条件或履行一定的义务才能进行,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如果不裁定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的生产经营活动。 如有的原告缺少生 产经营资金,急需被告支付货款购置生产原料,如不先予执行将使原告停产 甚至破产的,法院应根据申请及时裁定先予执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89.html

4.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也是先予执行的必备条 件,如果被申请人无履行能力,先予执行也就无法进行,因为此时如果裁定先 予执行,可能会使被申请人无法维持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甚至破产,人民法院 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不仅要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被申请人的 合法权益。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宜裁定先予执行。

5. 当事人需提出申请。 只有当事人生活或者生产经营十分困难,并主动 申请,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对被告先予执行的裁定,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 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这一点不同于诉讼保全制度。

上述五个条件,缺一不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只 有在案件的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负有给 付、返还或者赔偿义务,先予执行的财产为申请人生产、生活所急需,不先予 执行会造成更大损失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二、关于对先予执行的担保
根据本条第 2 款规定,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 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如果认为申 请人应当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例如,有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比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案件的情况要复杂得多,需要先予执行的款项数额较大,万一发生错误,损失难 以挽回,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再如,未成年子 女向离异父母追索抚养费,案件事实较为清楚,作为原告的未成年子女本就 是因为生活困难而起诉,如果一概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事实上剥夺了其申 请先予执行的权利,这也就使先予执行制度丧失存在的意义了。 提供担保的 目的,在于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当因申请人申请错误使被申请人遭受 损失时,对被申请人的赔偿有保障。 但是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不是必须提供 担保,是否应提供担保,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旦法院责令申请人 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其先予执行的申请。
三、关于对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损失的赔偿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案件应当继续审理,最终判决存在两种可能,申请人胜诉或者败诉。 申请人胜诉的,先予执行的部分可以在判决中冲抵。
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必须返还被申请人先予执行的部分,而且因先予执行 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的,申请人应当予以赔偿。 如果申请人提供了担 保,可以用担保的财产予以赔偿。 这样规定,一方面保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 权益,另一方面能促使申请人谨慎申请先予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73 条规定,人民法院先予执 行后,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 的,适用有关执行回转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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