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前程序中的处理意见建议
《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1 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在案财产审查甄别。在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一般应当对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将采取措施的涉案财产及其清单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除对随案移送的涉案财产提出处理意见外,还需要对继续追缴的尚未被足额查封、扣押的其他违法所得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该条规定是以往文件中没有的,之所以增加这条规定,是因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作为办案部门,同样负有对财产处置提出意见的责任,有利于法院在审判时予以参考。以此倒逼相关部门在审前诉讼阶段就要注重涉案资产的查处和审查,具体来说,在侦查环节,公安机关就要及时查清涉案财产的数量、种类、性质,对黑恶犯罪组织的资产进行同步处置;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受理移送审查起诉后,要核查、甄别财产的数量、种类和属性等情况,是否有该扣没扣、不该扣的扣了的情形,并提出意见。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9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石景山律师网-https://www.fasuixing.com/10595.html

我的微信
微信号已复制
我的微信
微信扫一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