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处置在打击有组织犯罪中的意义
涉黑恶犯罪的基本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经济特征也是我国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之一,同时经济利益也是维持黑恶组织运转的基本 “血液”。因此,打击涉黑恶犯罪过程中,处置涉案财产,“打财断血” 意义重大。《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第 12 条关于没收和扣押中规定,缔约国应在本国法律制度的范围内尽最大可能采取必要措施,以便能够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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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铲除犯罪组织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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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中规定,“有组织犯罪集团” 系指由 3 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以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我国《刑法》第 294 条第 5 款也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备经济特征,即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可以说,经济利益既是有组织犯罪活动的目标,也是其赖以存在的基础。有组织犯罪在初期以暴力或软暴力形式获取经济利益,以此经济利益作为其做大做强的基础,到了一定阶段后,甚至成立公司,控制某些地区或行业,来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并支撑该组织继续做大做强。有组织犯罪谋图经济利益的过程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原始积累阶段→非法经济膨胀阶段→向合法经济领域渗透阶段。因此,从有组织犯罪的本质特征和发展规律来看,铲除其经济基础,是治理和打击有组织犯罪的关键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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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切断维系犯罪组织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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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调查研究结果表明,有组织犯罪的成员加入该组织主要是基于经济利益考虑,尽管有组织犯罪集团在发展的初期,成员之间多为同乡关系、同事关系、同监关系,处于一种自发的纠合状态,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经济利益和经济地位所联系的关系变得更加重要,有组织犯罪人之间的稳定关系主要依赖于经济利益。有组织犯罪集团靠经济利益维系和支撑成员之间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成员参加该组织的目的不在于犯罪组织本身,而在于通过犯罪组织获取经济利益,犯罪组织内部的规范作用以经济利益为根基。因此,“打财断血” 是切断犯罪组织的向心力和凝聚力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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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防止犯罪组织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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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打掉有组织犯罪集团赖以生存的基础,才能防止其死灰复燃。如果仅仅把其首要分子及成员定罪判刑而没有铲除其经济基础,那么其他没有被定罪判刑的成员或者服刑完毕的成员将很容易再次成立犯罪组织。因此,深挖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相关经济犯罪,例如洗钱,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等,目的就是真正从经济基础方面遏制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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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晰产权以恢复财产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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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黑恶犯罪长期涉猎经济活动,涉案财产法律关系复杂,数量多、规模大、类型丰富,其来源、流转、交易等都极具复杂性,加上犯罪分子对其犯罪所得必然想尽方法进行隐瞒、转移、掩藏,其中既有违法犯罪所得,也有供犯罪本人所用之物,还涉及其他债权人的应得财产、第三人善意取得财产,还涉及应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对这些涉案财产的准确处置,有利于恢复财产秩序,也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财产所有人的产权。例如,对于不明知是犯罪赃款的善意第三人来说,强行追缴无法实现犯罪预防之目的,也不利于财产秩序的稳定。维护财产秩序的稳定不仅是民事法律的任务和目的,也同样是刑事法律的任务和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确属被害人合法财产的涉案财产,有证据证明确与黑恶势力及其违法犯罪活动无关的,应当依法返还;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善意第三人或者其他人员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后,依法及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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