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七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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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后解除保全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93.html
一、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作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93.html
保全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避免申请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 害,一旦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日后生效判决不能执行的可能性便不复存在,申 请人可能遭受的损害也能得到弥补,同样达到了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因此,继续实施保全已无必要。 这种机制的设置与适用,同时具有双重意义,既可使日后生效判决的执行顺利进行,又可避免因继续保全而对被申请人财 产功能的有效发挥造成客观障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93.html
具体而言,被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可以是多样化的,既可以是人的担保,也 可以是物的担保;既可以实物担保,也可以无形财产作为担保。 被申请人提 供担保的,担保数额应当以解除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为基础计算,至少不应低于被保全财产的价值或者金额。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93.html
二、何谓“财产纠纷案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93.html
根据本条规定,只有财产纠纷案件,人民法院才可以根据被申请人提供 的担保裁定解除保全。 保全包括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并不是所有的保全都 可以因为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而裁定解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93.html
在民事诉讼理论中,根据原告诉讼请求的性质和内容,可以把诉分为给 付之诉、确认之诉和形成之诉,分别对应着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支配权和形成 权。 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原告对被告享 有特定的给付请求权,是给付之诉成立的基础。 依照给付的内容,给付之诉可分为金钱给付、物之给付和行为给付,如受害人请求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 责任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当事人之间有争议的权利或者法 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讼。 确认之诉必须具有需要诉讼救济或保护的法律利 益,确认之诉的判决一般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如物的所有权人因他人否 定其具有所有权而针对该他人提起的诉讼等。 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 变更某一法律关系的诉讼。 在形成之诉中,当事人对于现存的法律关系并无 争议,而对于现存的法律关系应否变更存在争议,如解除婚姻关系之诉、解除 共有关系之诉等。 实践中,由于诉的复杂性,往往产生诉的竞合。 比如,给付 之诉的审理必须对给付的权利义务关系予以确认,确认之诉是给付之诉的前 提,形成之诉也以确认之诉为前提。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93.html
所谓财产纠纷案件,主要是指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涉及财产归属、要求 被告承担金钱或者可以金钱计算的给付义务的案件。 我们在此没有采用比 较理论化的诉的类型的划分,而是采用了“财产纠纷案件”的表述,包括涉及 财产归属的确认之诉、给付内容为金钱或者物的给付之诉案件。 确认之诉的 核心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可以是对物的所有权的确认,也 可以确认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对确认财产归属的案件,在作出最终判决前,为防止实际控制诉争财产的当事人实施转移、隐匿、处分等行为,对方当事人 可以请求法院作出保全裁定,维持目前的法律关系直至判决作出,属于“财 产纠纷案件”;给付之诉中的金钱给付之诉、物的给付之诉,因其执行内容涉 及财产移转,也属于“财产纠纷案件”。 只具有行为给付内容的判决,执行标 的也只能是被执行人的行为,不涉及财产移转;形成之诉案件,是对既存法律 关系的变更,也不涉及财产移转,这两种都不属于“财产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条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93.html
在非财产纠纷案件中,即便被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也不能裁定解除保全。试想,在家庭暴力案件中,能够因为丈夫提供了担保而解除责令其停止实施 家庭暴力的行为保全吗? 在这种非财产纠纷案件中,如果提供了担保就可以 解除保全,可能会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5993.html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规定的财产纠纷案件并不完全等同于财产保全案 件,一部分行为保全案件也涉及财产纠纷,如侵犯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案件、普通的侵权案件等,也属于本条的适用范围。 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 法均规定了特殊情况下权利人可以申请行为保全或者财产保全。 著作权法第 56 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 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 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 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等措施。 商标法第 65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 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 产保全的措施。 专利法第 72 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 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妨碍其实现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 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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