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一百条: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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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 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 事人。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01.html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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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调解书的制作、调解书的内容和生效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01.html

调解的结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因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二是因 调解不成,未达成调解协议而结束。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01.html

对于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 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 对于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内容又不违反法律禁 止性规定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认可。 调解协议依法达成后,对于应当制作 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对于不需要制作 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由书记员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 签名或者盖章。 经审查,发现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有 悖于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对于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协议 不被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束调解程序,恢复审判,及时作出裁 判,而不能久调不决。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01.html

一、关于调解书的制作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01.html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人民法 院制作调解书的前提和基础。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只有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才 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是调解协议产生法律上拘束力的 法定条件。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01.html

生效的调解书与调解笔录具有以下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01.html

(1)确定当事人之间民 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调解书或调解笔录生效后,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 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确认,权利方可以行使权利,义务 方应当履行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北京律师网_免费咨询_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01.html

(2)结束诉讼的效力。 调解书或者调解笔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 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

(3)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书或调解笔录生效后,由 于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 都会自觉履行。 但实践中也存在当事人拒不履行的情况,若有履行义务的当 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关于调解书的内容

调解书中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应按统一 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 首部包括人民法院的名 称、案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和原、被告的诉讼请求。 正文 主要包括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两部分。 案件事实,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发生争议的事实、原因及双方的责任。 调解结果是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原 则下达成的解决双方间纠纷的合意,包括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提出的诉 讼请求和理由,双方互相让步的请求及调解结果。 尾部由审判人员、书记员 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写明调解书的制作时间。

三、关于调解书的生效

本条第 3 款是关于调解书生效的规定。 调解书制作完成后,必须经双方 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本款有以下几层含义:

(1)关于调解书的 生效时间。 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49 条规定:“调解书需 经当事人签收后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 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

(2)关于调解书的送达方式。 因为调解书是当事 人自愿协商后制作的法律文书,以自愿为基础,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表明不愿意接受调解,因此,调解书不能强行送达,不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 达的方式,一般也不适用邮寄送达和有关单位转交,而是要由当事人签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33 条的 规定:“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当事人本人因 故不能签收的,可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3)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 收才生效。 如果仅一方当事人签收了,另一方没有签收,调解书还未发生效力。 在当事人签收之前,有权就调解达成的协议反悔,如果当事人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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