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九十二条:转交送达之一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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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向军人转交送达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0.html

军人是一种特殊职业,军队是一个特殊团体,具有流动性、保密性等特 点,在诉讼活动中,如果要将有关诉讼文书直接送达某军人往往比较困难,委 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为了解决对军人送达诉讼文书的 特殊问题,往往需要作出特别规定。 比如,我国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 规 定,对于在军队或军舰服役之军人为送达者,应嘱托该管军事机关或长官为 之。 本条就是对向军人送达专门作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0.html

根据本条规定,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 机关转交。 正确理解本条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转交送达的对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0.html

根据国防法第 71 条规定,该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 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第二,转交送达的主体。 转交送达一般适用于地方 人民法院向军人送达诉讼文书的情形。 军事法院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一 般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向军人送达。 地方人民法院向军人送达,须通过部队团 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需要注意的是,只能通过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 机关转交,既不得通过团以下的单位转交,也不得通过团以上单位的其他机 关转交。 第三,转交送达的程序。 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向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提供受送达人信息,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并附送达回证。 代为转交的受送 达人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在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 人签收。 第四,转交送达的效力。 转交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部队反馈的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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