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 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 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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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2.html
一、送达方式的发展变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2.html
送达作为连接整个民事诉讼活动的道路与桥梁,同样也面临着信息化发 展的契机。 在各国或地区民事诉讼制度发展史中,送达方式的演进一直伴随 并反映特定历史阶段新技术的发展。 4000 年前埃什努那法典向被告的送达 通过大声喊出其名字并得到应答而完成,自此,直接送达一直是各国或地区 诉讼制度中普遍适用的送达方式;而交通工具的进步使邮寄送达逐渐被各国 或地区法律接纳;19 世纪末,作为对新生电报技术的回应,美国爱达荷州、犹 他州等州际立法允许采用电报方式送达;20 世纪 80 年代末,传真方式的送 达也逐渐被许多国家或地区纳入立法。 20 世纪末,尤其是进入 21 世纪以来,随着全球社会迈入信息化时代,电子信息传播渠道日益普及,两大法系主 要国家或地区都在纷纷推进文书送达的电子化。 1996 年 4 月 11 日,英国伦 敦皇室王座分庭纽曼法官允许原告律师以电邮的方式向法院管辖区内的当 事人送达司法命令,这是全球第一起通过电邮方式送达司法命令的案件。 随 后,1999 年《英国民事诉讼规则》第 6. 2 条明确规定:“送达文书可采取如下 方式:根据有关诉讼指引,通过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2002 年美国联邦 第九巡回法院在 Rio 上诉案中作出史无前例的判决,判定电子邮件送达符合《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规则》和《美国宪法》的正当程序原则,该判决阐述: “法院不能对技术变革和进步熟视无睹,我们生活的世界不再是一个仅能通 过快速帆船和蒸汽轮船送达信件来进行交流的时代,通过卫星进行电子交流 能够及时传送通知与信息,送达不再需要通过寄信到被告家里以便其能接到 所有通知,只要被告有一个电子终端,即使其家里的钢制大门紧锁,也丝毫不 妨碍被告接收所有信息。”除英美法系外,大陆法系国家主要代表在诉讼电 子化方面也逐步推进,如德国自 2007 年起立法明文规定督促程序只能通过 电子形式递交,对于非督促程序的普通诉讼,约 1 / 5 法院允许当事人通过电 子途径递交起诉书。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2.html
我国民事诉讼法原来规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 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人民法院的传统送达方式也是这几种。随着电子通信、互联网技术应用日益普遍,送达效率得到极大提升,人民法院 开始借助传真、电子邮件方式送达,因此,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加规 定,明确可以采取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近年来,各地人民法院陆续建立服务当事人诉讼的电 子平台,最高人民法院也建立了全国性的电子诉讼平台,以便利当事人通过 网络方式参与诉讼活动,同时,也通过电子诉讼平台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2021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修改了关于电子送达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拓展电 子送达适用范围,丰富送达渠道。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2.html
二、电子送达的原则与方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2.html
本条第 1 款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能够确认其收悉 的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受 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2.html
1. 电子送达的自愿原则。 根据本款规定,采用电子送达的前提就是必须 经受送达人同意。 电子送达具有快捷便利的优势,能够提高送达效率,但是 电子送达要求受送达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同时,电子送达也存在一定风 险,如电子信息他人代替回复、电子邮箱自动回复,他人代为接收传真而使受 送达人本人并未看到送达的法律文书。 因此,为确保电子送达的有效性,法 律规定采用电子送达的必须经受送达人同意。 人民法院确认受送达人同意 电子送达的最直接方式就是,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当 然,人民法院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诉讼平台在线确认等方式,确认受送达人 是否同意电子送达。 人民法院在确认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同时,应当明 确受送达人接收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和地址,同时告知电子送达的效力、送 达地址变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达事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2.html
2. 电子送达的方式。 电子送达的具体方式、载体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 不断丰富,从最早的传真,到电子邮件,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立法的规定也随 之变化。 本法在 2021 年修改前的条文中明确列明了电子送达的方式,考虑 到将来信息技术还将进一步升级,为保持法律规定的前瞻性和包容性,2021年修改后的本条不再列明电子送达的具体媒介和方式。 至于当事人具体选 择哪种电子送达方式,需要由受送达人予以确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2.html
3. 电子送达的特殊要求。 本条第 1 款还规定,通过电子方式送达的判决 书、裁定书、调解书,受送达人提出需要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提供。 本 法在 2021 年修改前的条文中规定,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不适用于电子送 达,主要原因在于这三类文书对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有很大影 响,在电子送达尚不成熟时,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各项权利,对这三类文书适用 电子送达作了限制。 随着人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建设不断完善,电子送达技 术更加成熟,电子送达也逐渐被更多的当事人接受,2021 年本法第四次修正 时,扩大了电子送达的范围,将所有诉讼文书都纳入电子送达范围。 但是,毕 竟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与其他诉讼文书不同,因此,本条增加规定,当事人 要求获得纸质文书的,人民法院必须提供。
三、电子送达时间的确定
根据本法第 87 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 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由于电子送达与直接送达不同,人民法院并不会与受送达人 直接接触,难以由受送达人直接签收送达回证。 因此,送达日期就需要根据 不同的规则确定。 国外的做法一般有以下 3 种:第一,由受送达人采取电子 签名的方式确认接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以德国为代表,但由于电子签名对 安全性的要求高,该类方式在德国实践的效果并不理想;第二,由网络服务提 供商介入,如美国在线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可以在收件人实际阅读电子邮件 之后,给发件人发送回证;第三,设置功能性回执确认送达,由受送达人(接 收方)的计算机在收到送达人(源发方)的信息时自动发出信息,确认诉讼文 书已经收到。
为了确定电子送达的时间,本条第 2 款规定,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送 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法典第 137 条第 2 款 对以数据电文方式作出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作了规定,明确以非对话方式作 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 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根据本条第 2 款的规定,电子送 达的送达时间是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 判断电子送达有效与 否,需要根据“确认其收悉”“送达信息到达”两个因素判断,根据有关司法解 释,电子送达生效时间的确定,可以根据两种不同情形判断:第一种情形,如 果当事人主动提供或确认了电子地址,采取“到达主义”,即人民法院向受送 达人主动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地址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 时,即为送达。 第二种情形,如果是向人民法院主动获取的受送达人电子地 址进行送达,则采取“收悉主义”,即受送达人未提供或者未确认有效电子送 达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够确认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电子地址送达的,根据下列 情形确定送达是否生效:受送达人回复已收悉,或者根据送达内容已作出相 应诉讼行为的,即为完成有效送达;受送达人的电子地址所在系统反馈受送 达人已阅知,或者有其他证据可以证明受送达人已经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 送达,但受送达人能够证明存在系统错误、送达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 阅知等未收悉送达内容的情形除外。 由于电子送达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开 展电子送达时应当在系统中全程留痕,并制作电子送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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