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 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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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期限顺延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6.html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事由耽误诉讼期限的,可以申请 顺延期限。 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人们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 情况。 比如,当事人的住所发生地震道路不通,不能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其他正当理由如当事人身患重病住进医院,不能按照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因为这些情况的发生,不是由于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错,责任不在当事人,因 此,应当顺延期限。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6.html
期限顺延由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申请的期限是在障碍消除后10 天之内,超过 10 天就不得申请顺延了。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顺延期限 有理由的,应当顺延;认为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6.html
人民法院准予顺延期限后,顺延多长时间,因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的不 同而有所不同。 法定期间顺延日期的计算,以实际耽误的时间为准。 指定期 间顺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6.html
本法规定的期限顺延,体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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