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 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5.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5.html
【释义】 本条是关于送达回证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5.html
一、送达的概念、特征和意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5.html
送达,是指法院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执行送达任务,向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履行送达义务 的人,称为送达人;接受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称为受送达人。 诉讼文书一经送达,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及其 他诉讼参与人便有在规定的期间内进行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者必须履行某种 行为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规定的后果。 因此,完善送达制度,规范送 达行为和送达方式,对于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保证诉 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5.html
从历史渊源来看,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最初意义上 的送达是一项诉讼活动,它是指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 交付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这种意义上的送达与诉讼制 度的产生是相随相伴的,有着久远的历史,最早的送达活动具有随意性,未形 成严格的法定程式。 另一层面上的送达指的是一项诉讼制度,它以规范诉讼 文书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传递为内容,由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所 组成。 这一层面上的送达始于近代,是司法走向民主和中立、程序及实体相 分离的产物,它以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为核心,其意义体 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利于全面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将应予送达的诉讼文书交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告之其争议事实 理由及有关的权利义务,便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实现知情 权,全面维护自身利益。 二是推动诉讼进程的发展。 诉讼活动始于送达,终 于送达,送达推动诉讼进程的发展。 例如,人民法院将受理案件通知书送达 原告引起一审程序,随着一审判决的送达,一审程序终结,二审程序则可以在 送达中往前推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5.html
综观各国民事诉讼立法,关于送达的立法体例大体有两种:一种是以英 美法系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即送达由当事人完成,法院原则上不参与送达,如《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 4 条第 2 款中明确规定:“原告提交起诉状的 同时或之后,可以向书记官提交传唤状并要求书记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如果传唤状的形式符合要求,书记官应当署名,加盖法院印章,并且将传唤状 发还给原告,以便由原告向被告送达。”另一种是职权主义,即送达由法院完 成,当事人不承担送达义务,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 98 条规定:“送达,除另 有规定外,依(法院)职权进行。 关于送达的事务,由法院书记官处理。”我国 采取职权主义,送达在民事诉讼法中单列一节,另因案件涉及范围不同,还分为普通送达和涉外送达。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5.html
具体而言,本法规定的送达具有下列特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5.html
1. 送达的主体是法院。 当事人向法院递交诉讼文书如起诉状、答辩状或 者当事人之间相互交换证据材料等不称之为送达。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5.html
在英美国家,民事诉讼中的送达主体主要是当事人,如《美国联邦民事 诉讼规则》第 4 条第 3 款明确规定,传唤状(传票)与起诉状副本的送达由原 告在一定期限内负责送达;具体送达行为的完成,可以由年满 18 岁以上的非 当事人来完成;根据原告的请求,法院可以指定美国联邦法警总长或法警副 总长或者其他经法院特别委任的人送达。 正是由于两大法系在送达性质认 识上的区别,英美国家通过当事人或者其律师在他国境内送达传票、起诉状 副本等法律文书的行为,被其他国家视为对该国司法主权的侵犯,20 世纪 60年代初,瑞士、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曾对美国提出过一系列外交抗议,正是源 于上述背景。 两大法系主要国家于 1965 年缔结了《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 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即《海牙送达公约》),通过指定中央机关 进行境外送达,以调和各国在民事送达法律制度上的冲突。 我国已于 1991年 3 月 2 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批准加入《海牙送达 公约》的决定。 根据本法第 283 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其中之一便是依照 受送达人所在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即便是在同样采取职权送达主义的大陆法系内部,关于送达主体的规定,也 各有差异。 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 99 条明确规定,实施送达的机关由邮政 机关或者(法院) 执行官进行,此外,第 100 条规定,法院书记官也可以亲 自送达。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15.html
2. 送达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 人之间、法院之间相互递送材料以及法院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送材料,都 不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送达。
3. 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如起诉状副本、传票、开庭通知书、判决 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4. 送达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送达是法院的职权行为,法律文 书一经送达,直接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产生重要的法律意义,因 此,唯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的送达,才是有效的送达;否则,送达程序和方式的不合法将导致送达无效。
二、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用以证明受送达人收到人民法院所送达 的诉讼文书的书面凭证。 送达回证是检查人民法院是否按法定程序和方式 送达诉讼文书的标志,是送达人完成送达任务的凭证,不仅能够证明人民法 院是否履行了法定的职责,完成了送达任务,而且还是受送达人接受或者拒 绝签收送达文书的证明,能够证明当事人是否耽误了诉讼期间,是衡量当事 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的依据。
本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 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期,它是计算期间的主要根据。
人民法院向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诉讼文书,无论采取何种送 达方式,除公告送达外,都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签 收的日期即送达日期。 但是,在公告送达中,无须送达回证,公告期间届满的 日期即送达日期。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