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 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 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 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 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证人出庭费用负担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27.html
本法第 75 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 证。 证人在出庭作证的过程中,势必会耗费精力、财力和时间,影响正常的生 活和工作,使其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如果因为履行出庭作证的法定义务,而使 证人自身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这就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和公平 原则。 同时,我国证人作证的意识相对淡薄,如果不建立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补偿机制,补偿证人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经济损失,证人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从世界范围看,证人出庭作证给予经济补偿也是各个国家和地区民事诉讼立 法或者证据立法的普遍做法。 因此,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必要 费用以及因出庭作证而影响其正常收入时,在经济上理应有权获得必要的补偿。 证人出庭费用负担的规定主要涉及两个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27.html
一是证人出庭费用的范围。 根据本条规定,这些费用包括证人因履行出 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和误工损失两部分。 证人 作证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应当由法院确定一个以普通公民的 行、住、食为基础的差旅费标准,根据证人的住所远近、交通状况、生活水平决 定,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的解释》第 118 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 77 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 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 算。 至于是否应当给予证人误工损失,存在一定争议。 从我国国情出发,虽 然本法已经规定证人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公民出庭作证,但在现行市场经济体 制下因证人出庭作证而给所在单位特别是所在企业造成利益损失的,不能一 概将这些损失转嫁于该证人所在单位,当然也不能由证人自身负担,这部分 损失应当包含在证人出庭费用范围内较为合适。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27.html
二是证人出庭费用的负担主体。 对于证人出庭费用最终由谁承担,在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争议较大。 有的意见认为,应由败诉一方当事人 承担;有的意见认为,谁主张证人出庭,费用就由谁来承担;有的意见认为,该 证人作证支持哪一方的诉讼请求,就由哪一方承担证人的费用;有的意见认 为,如证人证言未被法庭采信,则由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负担,如果证 人证言被法庭采信,则由对方当事人负担;有的意见认为,应由国家负担。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27.html
证人出庭费用属于诉讼费用的一部分,从诉讼费用负担原则上来看,应 当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更为合理,这也是规范、警戒、惩罚民事违法当事人 的一种客观需要。 为鼓励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证人作证完毕就应当支付 其出庭费用,但从证人出庭作证到确定哪一方当事人败诉有一段时间,因此,本条还对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垫付作了规定。 如果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则由人民 法院先行垫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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