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四十三条:向合议制转换

第四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 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 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 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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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独任制转合议制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69.html

本条是 2021 年民事诉讼法增加的规定。 2021 年民事诉讼法扩大了独任 制的适用范围。 鉴于有些案件在立案时认为可以适用独任制,但在开庭审理 后发现不适合独任制审理,或者在审理过程中发生新的情况不适用独任制审 理,因此,本条规定了独任制向合议制转换的要求和程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69.html

一、独任制转合议制的启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69.html

根据本条规定,独任制转为合议制的启动程序包括两种:一是人民法院 依职权启动,二是当事人提出异议启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69.html

1. 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独任制转合议制。 本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法院在 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 审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独任制的,应依法将案件 转为合议制审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69.html

2. 当事人提出异议启动独任制转合议制。 本条第 2 款规定,当事人认为 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本 款赋予了当事人对独任制适用的异议权,强化了当事人诉讼权益保障和独任 制适用的监督制约。 当事人在行使对独任制的异议权时,需要注意三个方 面:一是异议的主体。 本款规定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任何一方 当事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适用独任制的异议。 二是异议的时间。 本 条没有限制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时间,因此,当事人的异议既可以在开庭审理 前提出,如果转换事由在开庭审理后才发现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 出。 三是异议的方式。 当事人提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同时必须 说明应当由独任制转为合议制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当事人当庭口头提 出异议的,也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并记入笔录。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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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独任制转合议制的事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69.html

根据本条两款的不同规定,独任制转合议制的事由因启动机制而存在差 异:人民法院依职权将独任制转合议制的事由是“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 理”;当事人提出转合议制异议的事由是“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 法律规定”。

1. 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本法第 40 条第 2 款、第 41 条第 2款规定了独任制的适用条件,第 42 条规定了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情形。 因此,承办法官或者院长、庭长如果发现适用独任制审理的案件存在疑难复杂、社 会影响大以及其他不得独任审理的情形后,即应当主动启动转为合议制 程序。

2. 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 “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 定”主要是指案件违反本法第 40 条第 2 款、第 41 条第 2 款有关独任制的适 用标准和适用范围,或者符合本法第 42 条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情形。 只要当 事人认为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可能违反本法关于独任制适用条件的规定,就 可以依法提出异议。

三、独任制转合议制的程序

案件审理的审判组织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因为审判组织不仅关系到 人民法院的审判效力,也影响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因此,独任制转为 合议制,必须合理、规范,要充分保障当事人对审判组织的知情权、异议权,独 任制转合议制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要避免转换不当造成程序违法。

1. 独任制转合议制的具体程序。 首先,需要启动转换程序。 正如前面所 说,转换的启动包括两种方式,人民法院主动启动或者是当事人提出异议。其次,审查转换的必要性。 从独任制转换为合议制审理,无论是人民法院依 职权启动,还是基于当事人异议启动,转换程序都应格外慎重。 为完善“独 转合”机制,相关人民法院应预先明确独任审判员归属的合议庭,或者完善 配套调配机制,方便及时组成合议庭审查转换申请。 经合议庭评议,决定转 由合议庭审理的,裁定以合议庭名义作出;决定驳回异议的,裁定以独任审判 员名义作出。 必要时,还应报院长、庭长依职权审核批准。 最后,转换应以裁 定形式作出。 独任制向合议制的转换应当通过裁定方式作出,既可以是书面 裁定,也可以是口头裁定,口头裁定的,应如实记入笔录。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 将案件转为合议制审理的,裁定应以合议庭名义作出。 转换审判组织的裁定 属于不可上诉的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2. 审判组织转换的效力。 审判组织转换前,已经开过庭的,案件转由合 议庭审理后,应当再次开庭,审判组织转换前已经依法完成的诉讼行为继续 有效,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四、审判组织转换和审理程序转换的关系

本法对审判组织和审理程序分别作了相应的规定,独任制可以转为合议 制,简易程序也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判组织转换和审理程序转换相对独立,不是严格对应关系,具体体现为以下 3 种情况:第一,仅转换审理程序,不涉 及审判组织转换。 比如一审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案件仍由独任审 判员审理,但适用的审理程序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第二,仅转换审判 组织,不涉及审理程序的转换。 比如第二审独任制转为第二审合议制,仍需 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 第三,审 理程序和审判组织需要同时转换。 比如一审简易程序(含小额诉讼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合议制,不仅需要将审判员独任审理转为合议庭审理,同时也需 要将审理程序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审判组织的转 换只涉及独任制向合议制的转换,对于已经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不得再 转为独任制,以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利益,确保案件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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