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详解 – 第四十二条:不得适用独任制的案件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0.html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0.html

(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0.html

(四)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0.html

(五)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0.html

(六)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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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人民法院不得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范围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0.html

2021 年民事诉讼法扩大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部分第一审普通程序案 件和部分第二审案件也可以适用独任制。 由于独任制只需一个法官审理,为 确保案件审理质量,有必要对独任制的适用作出必要的限制,因此,在扩大独 任制适用范围的同时,增加规定了独任制适用的监督机制。 本条规定的就是人民法院不能适用独任制进行审理的 6 类案件,只要属于本条规定的案件,不论是在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都不得适用独任制。 这 6 类案件具 体包括: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0.html

1.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的案件,关系到国家的安全、重大发展利益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其 所涉利益性质特殊、牵涉范围广、社会影响大。 审理这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不 能只考虑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疑难复杂程度,因为案件所涉利益特殊且重 大,即便表面上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但需要统筹考虑相关利益的涉及广 度、关联深度、覆盖群体、政策依据、政策制定部门和案件审理难度等多重因 素,有必要组成合议庭审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0.html

2. 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群体性纠纷就是诉争纠 纷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多人以上的特殊纠纷。 常见的群体性纠纷有:当 事人人数众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结果可能或者 已经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存在激化社会矛盾风险的;个案的审理具有示范效 应,可能引发后续批量诉讼的;可能对特定行业产业发展、特定群体利益、社 会和谐稳定产生较大影响的。 这些群体性纠纷,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甚至将 对大范围人群的利益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因此,不宜采取独任 制审理,而应采取合议制。 当然,在为群体性纠纷选择审理程序和审判组织 时,不能仅以涉诉当事人的多少作为判断依据,有的案件看似个案,却有众多 潜在当事人,处理不慎则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就必须采取合议制审理。

3. 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所谓人民群众广 泛关注的案件,就是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域甚至全国范围内,受到人民群众普 遍关注的案件。 所谓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就是在短期内或者长期对社会公 共利益存在重大影响的案件。 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一般而言也是社会 影响较大的案件,有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可能并未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但其法律效果潜在影响的社会面很广。 这类案件的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 大,由合议庭审理更为妥当。

4. 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所谓新类型案件,就是在本辖区内首次 出现或不属于常见类型,没有明确可供参考的案例,法律适用难度较大的案 件。 这类案件,由合议庭审理,能够充分发挥集体审判的智慧,既能够全面查 清案件事实,也能够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保障司法公正。 所谓疑难复杂案件,就是案件的事实查明、认定存在较大困难,或者法律关系非常 复杂,法律适用难度很大或者影响重大。 比如,人民法院受案和审理过程中 对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 又如,法律、司法 解释规定不明确或者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需要通过司法裁判进一步明确法律 适用,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

5. 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 法的规定,有些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这些案件当然不能适用独任制,否 则就构成程序违法。 例如,发回重审案件、裁定再审案件、选民资格案件或者 重大、疑难的特别程序案件、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需要由人民陪审员 参加审判的案件等,均应按照法律规定组成合议庭审理或审查。

6. 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 这属于兜底条款,实践中因 为案件类型的多样化和审理情况的复杂性,可能存在无法纳入第 1 项至第 5项所列情形,但基于对案件审理稳妥性考虑,一些案件更适宜适用合议制审 理。 对此,人民法院需综合考虑涉诉当事人主体身份、争议大小、对抗程度、关联案件、审理难度、社会效果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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