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定提起上诉的 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 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1.html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 议庭。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1.html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 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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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民事案件二审、重审和再审审判组织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1.html
2021 年民事诉讼法在总结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繁简分流试点改革经验的 基础上,增加了第 2 款规定,将独任制的适用范围有限扩展到第二审程序,力 求实现二审案件的繁简分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1.html
一、民事案件二审合议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1.html
本条第 1 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1.html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根据本款的规定,通常而言,人民法院审理 第二审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都应当采取合议制。 合议制相对于独任制 而言,审判人员的人数更多,一般来说更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公正裁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1.html
民事案件第二审的常规审判组织应当采取合议制。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与一审合议制不同,二审合议庭的成员只能是审判员,而不能有人民陪审员。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审判,是在原审 人民法院审理的基础上进行的,它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查明原审人民法院认 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这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权益,而 且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的监督。 这种具有监督审查 性的程序体现了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因此二审宜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审理。 另一方面,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提起上诉,是为 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但上诉不同于起诉,上诉是要求上级人民法院变更原审 人民法院的裁判,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上诉人只有获得上诉审人民 法院作出的有利于自己的裁判,才能达到上诉的目的。 被上诉人是被通知应 诉的人,但又不同于一审被告的应诉,他要听候上诉审人民法院对他与上诉人的权利义务问题作出决定,这种决定还涉及原审人民法院裁判是否正确。上诉审的审理,既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又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 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和事实的审查。 因此,对上诉案件,宜由上级人民法院 的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071.html
合议庭必须是多人组成,根据本条第 1 款的规定,二审合议庭的组成人 数必须是单数。 在实践中,二审合议庭一般由 3 位审判员组成。 在某些特殊 情况下,合议庭的人数可以增加,具体人数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 确定,但必须为单数。
二、民事案件二审独任制
本条第 2 款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或者不服裁 定提起上诉的第二审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经双方当事 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根据此规定,二审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受到诸多限制:
1. 二审独任制适用的法院层级。 根据本款规定,适用二审独任制的法院 层级仅限于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包括 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自治州中 级人民法院和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 因此,高级人民 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不能适用独任制。 其中的原因在 于,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二审案件,均属于标的额巨大、有 重大社会影响、疑难复杂的特定类型案件,为确保审理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应 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2. 二审独任制的适用范围。 根据本款的规定,二审独任制仅适用于两类 案件:第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第二审案件。 需要明确的是,此类案 件的一审程序必须是简易程序。 “审结”意味着案件审理的全部程序都是简 易程序。 如果案件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则此类案件的审 结程序属于普通程序,二审是不能适用独任制的。 如果一审程序是普通程 序,不论案件难易与否,上诉后的二审都不能适用独任制。 第二,不服裁定提 起上诉的第二审案件,包括本法第 157 条第 1 款第 1 项至第 3 项规定的情 形,即对“不予受理” “管辖权有异议” “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除了这两类案件之外,其他所有上诉案件,无论案情是否清晰、法律关系是否复杂,都不得适用独任制。
3. 二审独任制的适用条件。 符合二审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案件,适用独任 制时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所谓“事实 清楚”就是经过第一审的审理,案件的主要事实已经查明,当事人在上诉过 程中对案件事实也没有太大争议,不需要当事人提出新事实和新证据、案件 事实不需要进一步查明、不需要重新鉴定等。 所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就 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权利义务关系明了,当事人对法律适用也不 存在大的分歧。 第二,双方当事人同意。 双方当事人同意是二审独任制适用 的前提条件。 因此,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独任制前,应当通过书面或口头方 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作出同意的明确 意思表示,当事人口头表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确认。 当事人未明确表示同意的,人民法院不得推定或者变相强制其同意。仅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或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均不得适用独 任制。
二审独任制仅仅是对第二审案件审判组织作出的规定,并未改变第二审 审判程序。 中级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独任制,仍应严格遵循本法有关第二审程 序的相关规定,确保诉讼程序完整规范,不得擅自简化第二审程序内容,禁止 调整审理期限、简化开庭程序或者不当参照一审简易程序规则等。
三、重审和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
本条第 3 款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 另行组成合议庭。 根据本款的规定,重审案件的审判组织应当适用合议制。根据本法第 177 条第 1 款第 3、4 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 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者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 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人 民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第二次审理,发现原审判决存在实体错误或者一审存 在程序错误,需要依法纠正,进而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此种情况下,意味 着原审判决要么在实体上不公正,要么在程序上违法,为了确保案件公平、公 正得到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就不能再由一个法官独任审理或者由原合议 庭继续审理,而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另行组成的合议庭,既可以由审 判员组成,也可以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但是原来参加过审理的法官、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 发回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必须适用普通程序,而不能 适用简易程序。
本条第 4 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 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 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程序属于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 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有法定再审事由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再次进行审 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再审程序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的一种救济。 根 据本款的规定,再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有两种:第一,原审是第一审的,则 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此时,人民法院也必须重新由审判员或者 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而不能适用独任制审理,包括独 任制普通程序。 同样,新的合议庭不能由原来的审判人员或者人民陪审员参 加。 第二,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则必须按照第二审 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生效裁判如果是第二审作出的,再审案件须仍按照第 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 同样,即便生效裁判是第一审程序作出,但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审的,也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 理,而不能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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