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 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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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条是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限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54.html
1991 年民事诉讼法第 182 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 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对此没有规定例外情况。 2007 年修改民事诉 讼法时,有意见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 2 年后才发现某些再审事由的情形,一律按照“二年内提出”的规定,限制申请再审,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54.html
因此,2007 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 184 条中增加规定:“二年后据以作 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 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 个月内提出。”2012 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从三方面对之前的规定作出了修 改:一是将 2 年的申请再审期间缩短为 6 个月;二是将后来才可能被发现的 再审事由增列为 4 种;三是将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3 个月的申请再审 期间延长为 6 个月。 此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本条均未作实质调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54.html
需要明确的是,本条规定中申请再审的 6 个月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存在 中断或中止的情况。 一般而言,6 个月的期间是从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时才开始起算的,但存在以下 4 种例外情形:第一,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后,发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之日起 6 个月内申请再审。 第二,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原判 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 日起 6 个月内申请再审。 第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据以作出原判 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 日起 6 个月内申请再审。 第四,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现审判人员审 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之日起 6 个月内申请再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61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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